本院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 | 具体事项 |
2月15-17日 | 请需要学院来邀请专家进行通讯评阅的老师提交申报书给学院科研秘书 |
2月22日前 | 请参加专家到学院现场指导会议的老师告知学院科研秘书 |
3月4日 | 请老师们完成申报书国基系统在线提交 |
3月5-6日 | 学院根据科技处指导形式审查,有形式问题将退回 |
3月7日 | 学院向科技处提交申报清单 |
3月8日后 | 学校科技处统一进行形式审查,有形式问题将退回,并上报基金委 |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规定》、《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现将2023年度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国家基金项目指南及申报政策变化
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已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发布(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1396/),申请人应阅读申报指南、撰写提纲,预算编制说明等指导材料,撰写申报材料。特别提醒,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指南中的《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申请规定》、《科学部资助领域和注意事项》以及相关项目类型部分,充分了解申报要求及需要提交的附件材料类型。
二、项目申请要求
(一)项目申请接收
1.2023年度集中接收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和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等。
2.上述项目类型以外的其他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另行公布指南。对于随时接收申请的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等,申请人应尽量避开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事项
1.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各类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人应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并将有关证明信、推荐信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项目获批准后,依托单位需补交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页,并将其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最终电子版申请书保持一致。对于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签字盖章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为了防止网络堵塞造成申报困难,建议提前提交。
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于2023年1月15日以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按照各类型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
已建立账号者,申请人凭原有账号、密码登陆进行在线填写;忘记密码者,可以通过点击“找回用户名/密码?”或联系科研秘书获取登陆邮件重置密码;没有账号者,可以将“姓名、电子邮箱”发送至学院科研秘书,学院建立账号后会发送登陆邮件至指定电子邮箱,申请人登陆邮箱激活账号。所有新老申请人均须在系统中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后再进行在线申报。
3.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2023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实行经费包干制,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无需编制预算。其余类型项目实行预算制,申请人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认真如实编报项目预算。项目申请中有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编制。
存在合作单位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经费分配情况,同时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应当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协议无需提交至基金委;
4.申请人应提前通过信息系统邀请主要参与者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并上传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参与者PDF版个人简历文件。未按要求上传主要参与者简历的将无法提交项目申请。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应上传公开发表的全文PDF电子版;代表性专著应上传著作封面、摘要、目录、版权页等PDF扫描件。申请人填写主要参与者时不再列入学生,只需将参与项目的学生人数填入总人 数统计表中。
5. 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其所在境内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境外单位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应在线选择或准确填写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信息。
6. 2023年,对于非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和重大项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统结合项目类型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
7.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指南》中限项申请规定。2023年,对于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调整其限项申请规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实施联合限项。具体政策变化请参照《指南》限项申请规定。
8.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就申请材料全部内容征得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同意。
9.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电子邮箱畅通有效,以便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能够及时接收申请项目批准资助通知或不予资助通知,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0.加强对伦理审查,凡涉及科研伦理内容的项目,需提供学校伦理委员会的书面证明。2023年学校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相关事宜另行通知,请涉及相关内容的老师密切关注学校通知。
11.申请人完成在线填写工作后,根据《华南师范大学2023年国家基金项目形式审查表》(以下简称形式审查表,随后由科研秘书下发)逐项核查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各科学部和各类项目提交材料的要求有差别,请关注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不同学部和项目类型的特殊要求。
三、特别说明:
1.我校非全职聘用的境内外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提供学校的聘任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的说明(人事部门盖章),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2.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规范。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否则按不端行为处理。
3.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
4.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连续两年申请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申请人,2023 年度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 2 项:面上项目,重点项 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 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 学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大于 200 万元/项的组织间国 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主要参与者不限),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含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资助期限超过 1 年的原创探索计划项目、专项项目(特别说明的除外,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除外)。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 1 项,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和正在承担的上述类型项目数合计限为 2 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19 年(含) 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0 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 2022 年(含) 以前批准资助的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2023 年(含)以后批准(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晋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后,原来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原来作为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不计入。
6.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部分其他类型项目(由相应项目指南确定)。可依据在站时间自主选择申报项目执行期限,获批后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7.其他详细调整变化情况及各学部的具体要求请查阅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华钦、杨德予、卢屏、刘晓艳
联系电话:85211105 85211103
邮箱:liuxiaoyan@m.scnu.edu.cn
办公地点:科技处纵向项目管理科(石牌校区校办公楼314室)。
科技处
2023年1月13日